小区公共收益有哪些,如果被侵占,业主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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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的使用与监管,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公共收益归谁所有?管理的现状如何?被侵占,又该如何维权?
一、小区公共收益都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划入停车位,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二是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广告费,如路灯广告、电梯广告、广告灯箱(牌)、横幅、宣传栏等;三是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出租费费;四是其他公共收益(快递代收、基站建设、会馆会所经营等费用)。
二、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道路、电梯等是小区内的公用场所及设施,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小区,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公共部位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应该全体业主所有、使用。
三、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现状
目前,很多小区的公共收益均被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侵吞,没有任何的公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成了物业公司的另一个钱袋子,成了业委员的经营场所,每年动则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千万的公共收益,都被收入私人腰包。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绝大部分为主不懂法,对小区的公共收益有多少、归谁所有、应该如何维权不清楚,另一方面,很多业主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小区的管理不关心、不过问,这也是很要因素。
四、小区公共收益受到侵占,业主如何维权?
1、要求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单位建账。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2、定期查帐和审计。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3、向法院起诉维权
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拒不履行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处置小区共有部分侵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维权,一方面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另一方面可以行使知情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资金去向,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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