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跳单”,需要付费嘛?
合肥资讯发布 2021-09-27 15: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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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时常会有跳单行为而引发购房者和中介的矛盾,跳单行为指的是房产中介带着客户一家一家跑,最后客户自己找到房主签约成交了。 在今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
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时常会有跳单行为而引发购房者和中介的矛盾,跳单行为指的是房产中介带着客户一家一家跑,最后客户自己找到房主签约成交了。
在今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为了防止“跳单”,拿回应得的服务费用,中介方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事先与客户签署《中介/居间服务协议》,留存与客户的沟通记录、服务记录并关注交易时间。这样,在出现纠纷状况时,中介方可以排名前列时间证明客户已接受了中介服务,且该中介服务与交易结果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如此规定的本意,自然是维护诚实信用,保护中介方合法利益。但是其缺点也显而易见,部分中介很可能并不会注重自身服务水平的提升,反而是想办法设立信息垄断。因此,这也需要看之后的司法实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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