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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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政秘〔2015〕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
2015年12月4日
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用于公益事业的办公服务用房等,经三榜公示其用途、面积并无异议后,可按照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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