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4层以上无电梯住宅可申请加装 具体实施意见出炉

合肥资讯发布 2019-01-16 1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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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出台实施意见?

  答: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品位的不断提升,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剧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问题,越来越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中老年住户,因居住在无电梯的楼房中,对加装电梯愿望更为迫切,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

  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着力为民办实事、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也是改善住宅使用功能、扩大社会消费需求、提升居住品质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经过广泛调研,搜集资料,充分汲取我市蜀山区的试点经验和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合肥市制定《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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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政策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方面的规定。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有关要求。三是《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问:《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包括基本原则、实施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相关要求、部门职责、保障措施。

  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业主自主、社区主导、政府扶持、各方支持。

  问:具备什么条件的既有住宅可以申请电梯加装?

  答:主要包括4个方面: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住宅;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公安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问:加装电梯的主体和申请人是如何认定的?有什么要求?

  答:在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方面,明确加装电梯工作实行“业主自主”原则,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幢或小区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便于操作,规定申请人可自行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申请人也可以在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2-3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电梯企业、具有电梯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为兼顾少数人的利益,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部分兄弟城市的做法,明确业主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提出。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本单元房屋面积独立计算。

  另外,为减少矛盾,明确申请人应在方案须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社居委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居委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予以盖章备案。

  问: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是如何确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协商,按比例分摊,共同出资解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有关要求,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为缓解资金筹措难问题,市区(含开发区)财政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补助资金。

  问:申请加装电梯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排名前列,加装电梯应当征询所在单元或本幢所有业主意见,并经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

  第二,加装电梯前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申请人或委托代理单位依据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

  第三,施工图审查。加装电梯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设计。涉及原建筑结构改造或连接的应将图纸交原建筑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条件的其它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并盖章。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及消防机构审查后,报辖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四,联合审查。备案审查推行责任下沉。图审通过后,申请人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由辖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第五,工程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前,土建部分(即不含特种设备采购安装)造价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入监管。电梯安装施工方须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并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申请人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七,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问:如何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领导?

  答: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负责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辖区住建部门,承担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工作。街道办事机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和方案备案审核等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如规划、建设、国土、消防、质监、城管、财政、环保和公积金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

  问:《实施意见》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合肥市城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及巢湖市可参照执行。

  问:哪个部门负责实施意见的解答释疑?

答:本《实施意见》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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