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合肥人才新政落户部分细则(征求意见稿)今日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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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期待已久的合肥人才新政落户部分细则(征求意见稿)今日公布,一起来看看吧!
你有意见可以直接提哦,还在征集期。
合肥市新落户人才租房补贴发放暂行办法
为吸引和鼓励更多青年人才来肥创新创业,加大青年人才安居保障力度,规范人才租房补贴发放程序,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1.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落户的在职在岗、且无自有住房的下列人员:
(1)博士;
(2)35岁以下的硕士;
(3)35岁以下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
上述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2.补贴条件
申请租房补贴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
(2)全日制本科(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应为2015年1月1日以后毕业;
(3)按规定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连续满3个月(不含补缴);
(4)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程序
1.租房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专厅或手机APP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社保卡和缴纳社保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2)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
3.租房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无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发放。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在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变更在肥就业单位的;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或在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
(3)申请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三、受理与审核
1.人才租房补贴全程实行网上自助办理,安徽政务服务网实现数据在线实时比对。申请人网上申请,信息填写保存后,在提交申请时,户籍、学历、婚姻状况、住房、社保、纳税等申请信息能够自动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数据比对验证,验证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验证不通过的信息自动反馈显示到申请提交界面,供申请人核实和补充。如申请人发现系统反馈信息有误,可向相关信息验证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修正等工作。2.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上发布。申请人对于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人工复核。
3.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汇总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核结果,于每月初及时将上月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合肥市房产局和合肥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至申请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公示结果与需发补贴金额反馈市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
四、补贴标准与发放
1.租房补贴的标准为:博士每人每年2万元,硕士每人每年1.5万元,本科毕业生每人每年1万元,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每人每年0.6万元。
2.租房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发放。个人租房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3.租房补贴经审核公示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月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4.因申请人社保卡遗失、信息不准确、金融账户未激活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发放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完成补卡、修正信息、激活金融账户等事项,并纳入下月继续发放;连续3个月无法发放的,停发补贴。
5.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1:1比例及时安排补贴资金,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他要求
1.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租房补贴的审核、监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需修改原审核结果的,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应书面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说明原因;需补发或追回租房补贴的,由发放地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由相关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补发或追回,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里每半年对租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3.本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为吸引和鼓励更多人才来肥创新创业,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落户我市创新创业的以下人才,可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
1.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两年内毕业生);
2.留学归国人员;
3.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员;
5.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6.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7.符合购房政策的其他人才。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婚姻证明;
3.申请人在合肥就业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在合肥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材料(配偶及未满18岁子女);
5.申请人学历证书、留学证明、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内学历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通过学信网(www.chsi.com.cn)打印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社部门认定;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
6.购买存量住房的,须核验拟购房住房的产权证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线上申请:符合人才购房政策的申请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专厅进行网上申请。
线下申请:符合人才购房政策的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至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商品房管理科办理(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电话:0551-62625713);购买存量住房的,可至要素大市场存量房网签管理窗口办理(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二楼,电话:0551-62630850),或至东怡金融广场存量房网签管理窗口办理(地址: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三楼,电话:0551-62623317)。
2.审核
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在线核验或查询申请人相关信息,对申请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核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核验不通过的,申请人可核实补充相关信息并重新申请。如申请人发现网上验证信息有误,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
3.办结
申请人审核通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人信息载入房屋交易系统,交易信息传送税务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申请人按照程序办理购房手续。
四、其他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强对人才购房资格的审核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视情采取以下措施:即时取消购房资格、纳入诚信黑名单、所购住房10年内不予办理房产证或不允许上市交易。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实施意见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肥创新创业,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补贴对象。初始创业补贴对象为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第三条 补贴标准。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报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初创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就业创业证;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3人)及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四章 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资金审核和公示。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银行账户。
第五章 其 他
第八条 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
第九条 初始创业补贴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社﹝2017﹞384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扶持资助实施细则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肥创新创业,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资助对象。创业扶持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合肥市范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获得本细则规定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三条 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无偿资助。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资助标准。经评审,按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资助。重点资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大学生就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合肥市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创业项目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导向;
(三)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运作良好的团队;
(四)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五)创业项目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和就业创业证;
(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
(四)申报项目计划书;
(五)无不良信用和无违法记录承诺书;
(六)申请表中涉及数据和内容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限制行业和领域的项目,需有相关资质证明)。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项目受理和初审:在校生向所在高校申报,各高校初审同意后直报市人社部门;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申请人,由创业孵化基地收集汇总后经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社部门;个人创业项目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社部门。
(二)专家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产业类别,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团,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团对申报项目产业导向、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促进就业等要素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资助金额。资助金额为10万元的,项目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需在评审会上或创业项目竞赛上进行现场答辩。
第四章 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评审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扶持项目、扶持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到资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创业项目扶持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社﹝2017﹞384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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