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住宅同步交付

合肥资讯发布 2019-11-07 09: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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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安徽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出新规。

近日,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安徽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出新规。

做好统筹规划与布局

为了破解“入园难”,《办法》明确,将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符合学前教育发展需求的方案。以设区的市、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积极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办法》还提出,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实施点位控制,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同时,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配建要求、建设规模、产权归属等在供地方案中也要予以明确。

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此次《办法》明确,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办法》中要求,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及时将配套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与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侵占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或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将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法》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管理办法还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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